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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干部教育培训从业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培养造就高素质的干部队伍,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干部教育培训从业必需一再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快速发展观,围绕党和国家从业大
局,按照实事求是、与时俱进、艰苦奋斗、执政为民的要求,以增强执政意识、提高执政能力为要点,推动学习型政党、学习型社会建设,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提供思想政治保证、人才保证和智力支持。
第三条 干部教育培训从业应当遵循下列大体上:
(一)以人为本,按需施教。按照党和国家的要求,把握干部的成长规律和教育培训诉求,分级分类地开展干部教育培训,激发干部学习的内在动力和潜能,增强干部教育培训的对比性和实效性。
(二)全员培训,保证质量。干部教育培训面向全体干部,创造所有人皆受教育、所有人皆可成才的条件,大规模培训干部,大幅度提高干部素质,实现干部教育培训的规模和质量、效益的统一。
(三)全面快速发展,注重能力。一再干部队伍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方针和德才兼备大体上,全面提高干部的思想政治素质、科学文化素质、业务素质和健康素质,将能力培养串通于干部教育培训的全过程。
(四)联系实际,学以致用。紧密联系国际形势的新变化,联系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进展,联系干部的思想和从业实际,引诱干部在改造主观世界的并且,运用所学理论和知识指导实践,提高处理实际问题的能力。
(五)与时俱进,革新。适应经济社会快速发展需要,革新培训文案,改进培训方法,整合培训资源,优化培训队伍,推进干部教育培训的理论革新、制度革新和管理革新。
第四条 本条例适用于各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纪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机关的干部教育培训从业。
国有公司和事业单位的教育培训从业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五条 全国干部教育培训从业实行在党中央领导下,由中央组织部主管,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从业部门分工负责,中央和地方分级管理的体制。
第六条 中央组织部履行全国干部教育培训从业的整体规划、宏观指导、协调服务、督促检查、制度规范职能。
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从业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关联的干部教育培训从业,指导本系统的业务培训。
第七条 地方各级党委领导本地区干部教育培训从业,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干部教育培训从业的方针政策,把干部教育培训从业纳入本地区经济社会快速发展规划,研究部署本地区干部教育培训从业。
地方各级党委组织部主管本地区干部教育培训从业。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有关从业部门负责关联的干部教育培训从业。
第八条 干部所在单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组织实施本单位的干部教育培训从业。
第九条 部门与地方双重管理的干部教育培训从业由主管方负责组织;经协商,也可由协管方负责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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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干部教育培训从业条例(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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