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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广播电台3月8日通知,中国目前没有官方认可的保护编剧权益的样式合同。 也就是说,我们全员的合同希望我们个人向制作企业、投资企业咨询。 那么,可以和演员、编剧、导演、电影制作、剧务等工种进行比较,制定标准合同。 也就是说,与该职类签订的合同有基础条款。 这些是我的基础条款。 剩下的你们会认定的。

我知道现在大部分编剧招不到律师,不一定有那么详细的法律知识,很多大编剧都是找抢手写的。 抢手不是编剧吗? 他们的权益得不到保护? 我觉得这是职业性质。 我们应该适用于90%的职业人士。 不能说适用于职业性质的10%的人。

标题:“编剧赵桓:编剧市场需要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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