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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广播电台5月8日消息据中国之声《信息纵横》报道,《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自12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以来,备受社会关注。 今天继续和代表普通民众的大民一起进入第二季度的“民法总则课”。 关于民事权利和义务,我详细知道你必须知道。
民办学校能盈利吗
周末,大宝幼儿园时的同学南南来家里做客。 在南方的民办学校上小学,学费一年要十几万美元。 妻子警告南南母亲,根据去年11月新修订的民办教育促进法,今后在营利性民办学校将不能进行义务教育。 南妈妈说,学校已经向家长解释过了。 他们是非营利的民办学校,不影响现在学校的运营。 是这么高的学校,还是非营利的,妻子很纳闷。
在这次民法总则中,将法人按照营利和非营利进行分类,其中规定了两者的区别。
民法总则中,以获得利益并分配给股东等出资者为目的设立的法人为营利性法人。 公益目的或者其他非营利目的成立,不向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分配受益的法人,为非营利法人。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赵旭东指出,评价一个法人是否属于非营利法人的中心标准是“非营利目的+不分配利润”。 迄今为止,民办学校等民办非公司单位能否盈利还不确定,但赵旭东表示,民法总则的法人划分方法能够处理这种机构快速发展的困境。 “民办学校、民办医院、民办艺术文化团体一方面赚钱,另一方面法律上不允许赚钱,所以一直处于扭曲的状态。 民法总则这次明确了从事这些活动是以营利为目的的,很多民办学校、民办医疗机构迅速发展的困境得到了彻底的处理。
非营利法人终止时剩下的财产怎么办?
根据新修订的民办教育促进法,今后所有民办学校都可以自主注册为营利性或非营利性法人。 如果选择注册为非营利法人,有些需要特别观察。 也就是说,如果中止上学,剩余财产将无法自己分配。
根据民法总则第九十五条,为公益目的设立的非营利法人终止时,不得向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分配剩余财产。 剩余财产应当按照法人章程的规定或者权力机构的决议用于公益目的。
有人说,根据这样的规定,我当初投入学校的钱不是打水漂了吗?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赵旭东指出,这一规定是非营利法人性质决定的。 原始投入和捐赠本身是公益行为,既然财产捐赠了,就没有返还的问题,也没有打水的问题。 分配剩余财产,除了本金还有收益积累,也会通过法人解散最终获得收益,与法人自身的法律性质相矛盾。
捐赠法人的行为如何规范?
近年来,关于各种基金会的负面信息真不少,少数人、少数机构的不规范行为甚至不法行为影响着整个慈善组织的公共说服力。 以前,关于财团的法律地位还不太确定,但在民法总则中被划分为非营利法人下的捐赠法人类别。
清华大学公益慈善研究院院长王名表示,在确定法人地位后,民法总则确定了基金会的治理结构,强调监管。 他指出,从行为上看,捐赠法人包括两个过程,一个是捐赠人和法人的关系,把钱捐赠给谁的问题。 另一个是捐赠法人如何帮助他人的问题。 以前关注捐赠行为的问题,但更重要的部分是钱的使用问题。
因此,民法总则规定,捐赠人有权向捐赠法人查询捐赠财产的采用、管理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捐赠法人应当及时、如实回答。
民法总则规定,捐赠法人的决策机关、执行机关或者法定代表人作出决定的程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法人章程或者决定副本的,捐赠人等利害关系人或者主管机关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决定。
值得观察的是,撤销权的规定赋予了捐助者等利害关系人和主管机关比较有效地监督法人活动的法定权力。
标题:“[民法总则必修课]营利法人与非营利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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