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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公司、农村、机关、学校、科研院所、街道社区、社会组织、人民解放军连队和其他基层机关有三名以上正式党员的,应当设立党的基层组织。
党的基层组织根据实际需要和党员人数,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分别设立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 基层委员会由党员大会或者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总支部委员会和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委员候选人必须广泛征求党员和群众的意见。
第三十一条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的任期为三至五年。 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书记、副书记选举发生后,应当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第三十二条党的基层组织是党在社会基层组织中的战斗堡垒,是党的一切工作人员和战斗力的基础。 其基本任务是:
(一)推进和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推进党中央、上级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一一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积极保持优势,团结和组织党内外干部和群众,完成价格单位承担的任务。
(二)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快速发展观、习大新时期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推进“两学一作”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科学发展观、科学决策。
(三)对党员进行教育、管理、监督和服务,提高党员素质,坚定理想信念,增强党性,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维护和落实党的纪律,保障党员切实履行义务,党员的权利不受侵犯。 加强和改善流动党员的管理。
(四)密切联系群众,充分理解群众对党员、党的工作人员的批评和意见,维护群众的正当权利和利益,做好群众的思想政治工作人员。
(五)充分发挥党员和群众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发现、培养和推荐他们之间的优秀人才,鼓励和支持他们在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贡献自己的聪明才智。
(六)对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进行教育和培养,经常注重快速发展党员职工,在生产、职工一线和青年中快速发展党员。
(七)监督党员干部和其他任何工作人员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格遵守国家财政经济法规和人事制度,不得侵占国家、集体和群众的利益。
(八)教育政治家和群众抵制不良倾向,坚决同各种违纪行为作斗争。
第三十三条街、乡、镇党的基层委员会和村、社区党组织,指导本地区职工和基层社会的管理,支持和保证行政组织、经济组织和群众自治组织充分行使职权。
国有公司党委(党组)发挥领导作用,管理方向、大局、保执行,按照规定讨论和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 国有公司和集体公司中党的基层组织,围绕公司的生产经营开展事业。 全力依赖保证监督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在本单位贯彻落实的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厂长)依法行使职权的职工群众,加强参与解决支持职工代表大会开展的公司重大问题的党组织的自身建设,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厂长)。
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中党的基层组织,贯彻党的方针政策,指导公司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工会、共青团等集团组织,团结职工群众,维护各方合法权益,促进公司健康快速发展。
组织社会中党基层组织,推进和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领导工会、共青团等集团组织,教育管理党员,领导服务群众,推动事业快速发展。
实行行政领导责任制的事业单位中党的基层组织,发挥战斗堡垒的作用。 实行党委领导下的行政领导责任制的事业单位中党的基层组织,就重大问题进行讨论和作出决定,保证行政领导充分行使自己的职权。
各级党和国家机关中的基层组织协助行政负责人完成任务,改进工作,对包括行政负责人在内的各党员进行教育、管理、监督,不指导本单位的业务工作。
第三十四条党支部是党的基层组织,负责直接教育党员、管理党员、监督党员、组织群众、推进群众、聚集群众、服务群众。
标题:“第五章 党的基层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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