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文章1818字,读完约5分钟
2022年3月18日,《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施行,该办法出台,对企业、对个人会有什么影响?让CDP集团帮助大家对《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的重要条款一探究竟。
一、管理范围: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是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管理的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情况进行的监督。
CDP集团划重点:《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主要针对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在此办法监督范围内。
二、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社会保险服务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处理:
(一)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工伤康复协议机构、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协议机构、工伤预防项目实施单位等通过提供虚假证明材料及相关报销票据等手段,骗取工伤保险基金支出的;(二)培训机构通过提供虚假培训材料等手段,骗取失业保险培训补贴的;(三)其他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等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行为。
第三十二条 用人单位、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的规定处理:
(一)通过虚构个人信息、劳动关系,使用伪造、变造或者盗用他人可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手段虚构社会保险参保条件、违规补缴,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二)通过虚假待遇资格认证等方式,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三)通过伪造或者变造个人档案、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等手段违规办理退休,违规增加视同缴费年限,骗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四)通过谎报工伤事故、伪造或者变造证明材料等进行工伤认定或者劳动能力鉴定,或者提供虚假工伤认定结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骗取工伤保险待遇的;(五)通过伪造或者变造就医资料、票据等,或者冒用工伤人员身份就医、配置辅助器具,骗取工伤保险待遇的;(六)其他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等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
CDP集团划重点:《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重点强调了法律责任: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和骗取社会保险待遇。
其中,“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对应的法律责任按《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七条规定处理: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及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等社会保险服务机构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属于社会保险服务机构的,解除服务协议;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执业资格的,依法吊销其执业资格。
“骗取社会保险待遇”对应的法律责任按《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规定处理: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社会保险法》第四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
谁有缴纳社保的义务?只有用人单位和个人。
谁是“用人单位”?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只有和劳动者建立了劳动关系的才是用人单位。依照上述法律,我们可以推演出这个逻辑:和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组织是用人单位,用人单位有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的义务。如果不是用人单位而缴纳了社保保险,并领取了相应社保待遇的,属于通过劳动关系骗取社会保险待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规定处理的。
除了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处罚以外,很可能因为由没有建立劳动关系的单位代缴社保,造成员工退休无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工伤无法理赔等不利后果。
企业的HR小姐姐是时候考虑全国社保由第三方机构代缴的问题了。
三、实施时间: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2年3月18日起施行。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2号)同时废止。
CDP集团划重点:《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明确了实施时间为2022年3月18日,也是给出明确信号,一旦开始实施,将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严查。
标题:代缴社保要谨慎了!CDP集团解读新规
地址:http://www.nqghw.cn/nfxw/3303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