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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广网河南分网新闻大河网-大河报报道在出售自己的qq号后,会窃取什么性质? 有人认为是盗窃罪,有人认为偷虚拟财产不构成犯罪……昨天,郑州市二七区法院判决我省首例qq号盗窃案,法院最终以通信自由侵权罪判处被告人吕辉(化名) 4个月,缓刑6个月,对充满争议的虚拟财产盗窃案进行了批斗。

“河南省首例盗窃QQ号案宣判”

【事件再生】qq号畅销又被盗

吕辉生出生于1985年,大专文化,是郑州的企业职员。 年7月,吕辉在网上销售了自己的qq号。 吕的qq号是五位数的号段,极为罕见。 姜峰在网上看到新闻后感兴趣地与吕辉取得了联系,最终双方以4500元成交。

“河南省首例盗窃QQ号案宣判”

之后,吕辉把qq号、密码、保密问题、保密邮箱、绑定的邮箱交给了姜峰。

两天后,吕辉觉得自己的qq号吃亏了,越想越不甘心。 随后,他在腾讯公司的网站上控告了这个qq号,并填写了各项资料后,这个qq号被撤回。 吕辉为了不让姜峰继续采用这个qq号,重新设置了密码。

“河南省首例盗窃QQ号案宣判”

姜峰发现这个qq号上不去后,联系了吕辉,让他投诉,吕辉一还答应帮忙,之后一直拒绝。 遗憾的是,姜峰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逮捕了吕辉。

【专家意见】4种观点最受认可

随着互联网的普及,“qq号盗窃”也成为发生率极高的网络侵权行为之一。 如何对盗取qq号的人定罪也成为了法律界人士争论的焦点。 目前,普遍公认的有四种观点。

“河南省首例盗窃QQ号案宣判”

盗窃罪: qq号受人控制,有价值,符合刑法中“财产”两个要素,可以成为盗窃罪的犯罪对象。 犯罪嫌疑人秘密盗窃其他客户的qq号码,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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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通信自由罪:由于qq号码是通信手段,如果客户的qq号码被盗,将屏蔽客户的正常通信。 司法解释没有规定qq号码是通信手段,这是立法滞后造成的,既然在实际生活中qq号码承担通信功能,就应该纳入侵犯通信自由罪的保护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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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罪:盗窃罪的犯罪对象为“公私财产”,现行司法解释未规定qq号属于刑法的“财产”范围,司法实践贯彻《罪刑法定》大体上不得扩大化解释。

侵犯版权罪: qq号本身没有价值,有价值的是qq软件及其软件提供的一系列功能。 这些功能具有版权,未经所有权利人同意,恶意采用,构成侵权。

【审理结果】被告人被判侵犯通信自由罪

郑州市二七区法院审理后认为,盗窃罪的犯罪对象是公私财产。 但是,目前我国相关法律尚未将qq号等虚拟财产纳入刑法保护的财产。 因此,被告吕辉出售qq号码后被盗的行为不构成盗窃罪。

“河南省首例盗窃QQ号案宣判”

随着互联网的普及,qq成为目前国内流行的网络通信方法。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维护网络安全的决定》第四条第(二)项的规定,非法截取、篡改、删除他人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数据资料,侵犯公民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被告吕辉一边知道qq号码被转让给了他人,一边通过诉诸网站的手段找回了qq号码,使得拥有qq号码的顾客无法采用。 其行为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侵犯通信自由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在本案中,考虑到被告认罪态度良好,归还被害人损失并得到被害人谅解,法院将被告人的吕辉拘役定为4个月,缓刑6个月。 (记者韩景魏实习生韩为政)线索提供亚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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