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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广播电台11月22日(记者徐秋韵)记者从安徽省政府新闻发布会获悉,《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将于年1月1日正式施行,目前征收的排污费将转为环境保护税。 《环境税法》规定征收环境保护税,标志着污染防治收款政策于年1月1日正式退出历史舞台。
《环境保护税法》根据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质、固体废物和噪声设置税收,规定排污费的缴纳者为环境保护税纳税人,应税污染物排放量为计税依据。
根据《环境保护税法》第六条,省级人民政府在规定的税额幅度内,提出应纳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质的适用税额标准,大气污染物税额幅度为每污染当量1.2元至12元,水污染物税额幅度为每污染当量1.4元至14元。
经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二次会议批准,适用于安徽省应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的税额标准暂时按照《环境保护税法》规定的下限标准执行。 即安徽省应税大气污染物适用税额标准暂定为每污染当量1.2元,应税水污染物适用税额标准暂定为每污染当量1.4元。
据悉,自20世纪80年代初开始征收排污费以来,我省各级环保部门共征收排污费近90亿元。 其中,十八大以来征收30.695亿元。 税费改革有助于促进污染减排内在制约机制的形成,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加快经济快速发展方式的转变。
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2018年正式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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