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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广播电台8月17日的新闻(记者王伟通讯员刘玉磊)随着非现金交易的普及,多个经营主体在经营过程中相继推出预付卡,方便顾客购物,而且“预付”了顾客的费用总额。 但是,在预付卡的采用过程中,一点经营者单方面设定了一点限制条款乃至“霸王条款”,使顾客在采用优惠券时受到各种制约,侵犯了顾客的合法权益。

“储值卡过期有余额  市监部门提醒:仍可采用”

近日,青岛市李沧区市场监管部门处理了存储卡过期引发的费用纠纷,帮助客户挽回经济损失。

青岛市民王去年7月在李沧区某洗浴中心取现优惠券,预收款2000元,办卡时王先生进行了实名登记。 之后,由于工作繁忙,一共只录取了4次。 今年8月初,王先生拿着优惠券再次前往洗浴中心准备录用时,店内工作人员告知优惠券过期。 这时,小王观察到卡的背面有个小字“本卡有效期为一年,自办卡之日起计算”。 考虑到优惠券尚未采用1200元以上的预付款,王先生要求退卡。 但是,洗浴中心多次因王先生个人原因在优惠券的采用期间欠费。 因为不退钱。 随后,王先生向李沧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

“储值卡过期有余额  市监部门提醒:仍可采用”

市场监管执法人员在接到王先生投诉后,立即前往该洗浴中心进行调查。 在调查过程中,执法人员发现该洗浴中心属于公司法人资格,同时在办理王先生采用的优惠券品种时,实名登记了王先生的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等个人新闻。 优惠券背面以及洗浴中心与顾客签订的会员优惠券章程中明确记载了比较有效期为1年的条款。 执法人员认为,该洗浴中心作为公司的法人单位,发行其优惠券的行为应受商务部《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的管制。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九条“记名卡不得设立比较有效期。 无记名卡的比较有效期必须在三年以上。 发卡公司或者销售卡公司应当对超过比较有效期且有资金余额的无记名卡提供激活、换卡等辅助服务”,王先生采用的优惠券为公司法人发行的单用途记名卡,比较有效 因此,该洗浴中心在记名优惠券上设定比较有效期的行为应该是违法行为。 最终,在市场监管者的调解下,洗浴中心同意退还王先生优惠券上剩余的预付款。

“储值卡过期有余额  市监部门提醒:仍可采用”

监管部门要求客户在选择预付卡时,一定要按照“合理的费用、必要时办理卡、仔细查看条款、签合同”的大致情况,提前浏览卡、取现证明等,对经营者的存储卡采用规定、时间和金额的限制 发生纠纷时应当及时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商务部门投诉,警告要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标题:“储值卡过期有余额 市监部门提醒:仍可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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