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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曾犯有锦春受贿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个人所有财产。 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个人所有财产。 被告人曾没收锦春受贿犯罪所得财产、违法所得及利息和来源的合法财产,并上缴国库。
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原省国有资产监督委员会党委书记周政坤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财产200万元,追缴该案周政文、周政权犯罪所得及其利息3027.25万元和国库。
经法院审理,被告人李大伦1999年2月至2006年5月担任郴州市委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在建筑工程、采矿、任职、税费减免、贷款和原材料处理、职工调动等方面谋取利益,单独或与妻子陈立华等人 另外,被告人李大伦的家庭财产和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折合人民币共计1797.7393万元巨额财产,无法证明其合法来源。
被告人曾锦春1997年下半年至2006年9月期间,利用担任郴州市委副书记、市纪委书记的职务,在矿产承包和纠纷解决、干部选拔录用、工程加工和招投标、税费减免、违纪案件查处和诉讼案件解决等方面,为他人谋利益,单独、 或与妻子、孩子(均通过另案解决)等人行贿、理赔,共计1919年,曾锦春单独收受他人贿赂共计2639.4万元,美元4.25万元。 另外,被告人曾锦春的家庭财产和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折合人民币共计952.72万元巨额财产,无法证明合法来源。
被告周政坤利用省鄞州市委常委、组织部长、市委副书记、鄞州市人民政府市长职务为他人谋取利益,单独收受贿赂135.7万元,与弟弟周政文共收受干股分红598万元,感谢费76万元,与弟弟周政权挂名。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大伦受贿犯罪情节特别严重,论罪应当判处死刑,但在“二规”期间,如实供认司法机关未掌握的受贿犯罪事实大部分,并且归还所有受贿犯罪所得的赃款,并及时表示悔改。 被告人曾经受贿金额特别巨大,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犯罪极为严重,民愤极大,且没有减轻或减轻处罚情节。 被告人周政坤可以协助侦查机关追查赃物,此案大部分已经追回。
根据事实和法律,一审法院对三案作出了前述判决。
标题:“湖南郴州原纪委书记曾锦春被判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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