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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信息网报(记者赵辉)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今日( 6月21日)发布通知,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自7月1日起调整,缴存基数最高上限不得超过年西安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17403元/月,最低下限为上一年度西安市最低工资。
公积金缴纳基数每年确定一次
据悉,年度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为职工本人年(自然年度)月平均工资,缴存基数每年确定一次,调整后的缴存基数自年7月起执行。
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构成的规定》(统字〔1990〕1号)的规定,计算存款基数的工资总额构成包括时薪、成交量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补贴、特殊情况下工资的支付。
存储基数的最高上限不得超过17403元/月
全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最高上限不得超过年西安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17403元/月,最低下限不得低于上年度西安市最低工资标准。
职工月平均工资超过最高上限的按上限计算,上下限范围内的按实际计算,低于最低下限的按以下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新城区、碑林区、莲湖区、未央区、雁塔区、灞桥区、阎良区1480元/月。 长安区、临潼区、高陵区为1370元/月。 户县,周至县1260元/月蓝田县1190元/月。
根据有关要求,公司和员工的缴纳比例分别必须在5%以上,12%以上。 如果王先生年平均月薪为5000元,其缴纳基数不得超过15000元/月。 也就是说,个人每月缴纳额在5%以上750元,单位缴纳额在12%以下1800元。
各缴纳单位应当按照政策规定为职工缴纳公积金
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由职工个人缴存额和单位缴存额两部分组成,月缴存额等于职工月缴存基数与职工和单位缴存比例乘积之和。 存款基数、个体缴纳额和单位缴纳额分别四舍五入,取整数。
西安公积金管委会提醒,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调整关系到职工的切身利益,各缴存单位在政策规定中的工资总额必须为职工缴存公积金。
生产经营确实有困难的公司除可以降低缴存率外,还可以依法申请公积金缓期执行,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并经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执行。 公司经济效益好转后,提高存款比率或恢复存款,以补充拖欠的住房公积金。
标题:“西安市2017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自7月1日起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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