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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广播电台12月20日的新闻(记者孙菁潘毅)根据中国之声《信息与新闻摘要》的报道,《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公安机关关于办理公安机关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近期修订公布,进一步规范公安机关经济犯罪案件的手续,成为人民检察院的法律 -12-20信息和报纸摘要全文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修订印

公安部经济犯罪调查局执法监督办公室副主任郎俊义表示,《规定》对产权保护作出了一系列细分规定,相关条款达到15条,占1/6强。 对比案件判决生效前,涉案财产被处分的情况,《规定》再次强调公安机关不得在案件终结前解决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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郎俊义:除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外,公安机关不得在诉讼程序结束前解决财产,防止滥用侦查权,防止侵犯当事人财产权。 他说:“不得超权、超范、超额、超期、扣押、冻结。”并观察到要保护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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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万春拆解:对扣押、扣押、冻结的涉案财产及其利息,以及作为证据采用的实物,公安机关应当如实登记、妥善保管,并与案件一并移送,及时与人民检察院交接。

标题:“《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修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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