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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北京7月18日电(记者罗沙)最高人民法院18日发布《关于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解释》,妥善解决民法总则和民法通则关于诉讼时效制度的第一条不同规定的联系问题。
该司法解释规定,民法总则实施后的诉讼时效期间开始计算的,应当适用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关于三年诉讼时效期间的规定。 当事人主张适用民法通则对2年或者1年的诉讼时效期间作出规定的,人民法院不支持。 民法总则施行之日,诉讼时效期间不满民法通则规定的二年或者一年,当事人适用民法总则就三年诉讼时效期间提出规定的主张,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根据司法解释和规定,民法总则施行前,民法通则规定的2年或者1年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当事人适用民法总则主张3年诉讼时效期间的相关规定的,人民法院不支持。 民法总则施行日未解除时效中止原因的,应当适用民法总则关于中止诉讼时效的规定。
最高法庭负责人表示,诉讼时效制度是民商法中的基本制度。 民法总则中对民法通则的规定进行了编撰和完善。 由于两法的规定存在差异,在司法实务中,如何正确适用民法总则诉讼时效制度存在很大争议,有必要统一司法审判标准。 而这种司法解释从司法的角度促进诚信社会建设,维护社会交易秩序的稳定,防止义务人利用诉讼时效制度恶意逃避废债。
标题:“最高法司法解释确定民法总则关联诉讼时效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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